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奥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盛枫):
本委受理王进、马军、汪宗敏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564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3名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壹拾捌元叁角玖分(¥27218.39),其中王进9195.4元、马军9195.4元、汪宗敏8827.5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王进、马军、汪宗敏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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